| Q5 |
持股在5成以下之收費是否可打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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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是為客戶量身訂作之契約,為求客戶之最佳報酬,在空頭市場中可將持股降為0%,與共同基金之必須維持一定的投資比率不同,因此不會因持股比率之下降而有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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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
針對風險控管部份,投信和保管銀行如何聯系控管客戶的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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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銀行負責保管客戶資產,投信並不經手客戶所有資產。當交易完成時由投信下指示函指示保管銀行進行交割事宜,保管銀行並需對交割事項詳細核對,每週保管銀行及投信並對委託帳戶進行核對資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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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
風險控管委員會的成員如何做監控、流程及一些書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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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係以系統設定參數直接控管,對法規之遵循,及量身訂作客戶個別投資範圍,均能達成嚴密監控;風險控管委員會定期對系統控管,是否有需要改進的地方提供意見,以便修正;另稽核人員盤中隨時注意下單情形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或契約之約定,能充份做到Double
Check之功能,防止錯誤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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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任人如果是金融機構,是否可自己擔任保管銀行呢?保管銀行需要有那些條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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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如是金融機構,可以自己擔任保管銀行。保管銀行條件:係經財政部核准得辦理保管業務,並係符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簡稱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之機構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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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9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共同基金之差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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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基金:投信事業
全權委託:投信、投顧及信託業
2..共同基金:一個基金一個帳戶
全權委託:一個委託,一個帳戶,委託人可以有多數委託
3..共同基金:證券商、保管銀行均由投信擇定
全權委託:證券商、保管銀行均由委託人指定
4..共同基金:有受益人大會
全權委託:無此機制
5..共同基金:贖回/出售
全權委託:終止契約/移轉契約
6..共同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
全權委託:直接代客戶管理運用資金
7..共同基金:受益人申購之資金門檻較低
全權委託:個別委託[人之資金門檻較高
8..共同基金:每天公布淨資產價值
全權委託:須定期/不定期報告委託人
9..共同基金:毋庸提存營業保證金
全權委託:提存營業保證金
10.共同基金:契約條款之內容,受益人事前無修正之權利
全權委託:委託人對契約之內容有完全之自主權
11共同基金:契約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才生效
全權委託:契約無須主管機關審核
12共同基金:契約之一方為多數人
全權委託:契約之兩造均為單一
13共同基金:基金規模太小,應清算終止
全權委託:無此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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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0 |
全權委託帳戶管理有何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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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一委託人與每一投顧/投信,僅能有一委託。
2. 客戶之多數個委託,可以指定相同或不同之下單證券商或保管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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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1 |
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對委任人有那些報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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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任人得要求查詢資產交易情形、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受任之業者不得拒絕。
2..每月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委任人,
3..資產淨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金20%以上時,應於二日內通知委任人,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10%以上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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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2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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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本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2..於本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有價證券
3..經證期會核准得投資之承銷有價證券
4..政府債券、公司債券
5..其他經證期會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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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3 |
投信對於全權委託客戶為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時應注意配合義務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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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該發行公司股票時:
1. 事前告知客戶
2. 等待客戶書面通知
3. 買賣當日作成交回報
4. 隨時依照客戶告知來作該發行公司買賣交易
(等待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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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4 |
全權委託閒置資金運用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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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金
2. 存放於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應符合證期會所定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規定)
3. 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4. 其他經證期會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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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5 |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受任人向委任人收取之委託報酬,應依什麼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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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委託投資時之資金、委託投資資產淨值或其他法令規定之基準,依一定比例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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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6 |
全權委託的投資標的與限制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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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可投資之標的範圍除了由投資人與投顧或投信公司雙方約定外,並須遵守法令所規定此業務可投資之標的及限制。現行政府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可投資之標的如下
1. 於本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2. 於本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有價證券。
3. 經證期會核准得投資之承銷有價證券。
4. 政府債券、公司債券。
5. 其他經證期會核准者。
除了投資標的限制上述範圍外,尚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從事上市或上櫃的有價證券投資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券商營業處所進行,不得為場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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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7 |
全權委託最少投資金額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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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全權委託投資是依照投資人個別的投資目的與需求量身規劃,再由理財專家進行投資操作,運作成本較高,因此需具一定規模之金額才適合做全權委託投資。依目前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金額必須達到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才可以全權委託投信或投顧公司進行投資操作;而且這壹仟萬元需由單一個人獨資委託,不可以好幾個人合資達壹仟萬元以上共同委託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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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8 |
投資人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之程序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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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瞭解哪幾家投信/投顧公司已獲核准經營本項業務
2. 與合意的投信或投顧公司洽談
3. 選擇合意的金融機構與之簽「委任契約」保管委託操作資產
4. 投資人與合意之投信/投顧公司及銀行分別簽訂「委託委任投資契約」、「委任保管契約」之後,三方還要簽立一份「三方權義協定書」,以確定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5. 選擇擬委託下單買賣有會證券之證券商
6. 將委託操作資產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7. 開始進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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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9 |
全權委託的下單券商是由客戶來決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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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可以指定要在哪一家證券商開戶下單交易,投資人不指定證券商者,則由投信/投顧公司指定之。開立證券交易帳戶的證券商不限一家,投資人可視委託操作資金之規模大小,決定開立買賣帳戶之證券商家數。選定好證券之後,保管機構會代理投資人去辦理開戶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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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0 |
何謂全權委託「七天猶豫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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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制度設計特參考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之規定,給予委任人七天的猶豫期間。因此,委任人如果在簽約後七天內要求終止契約,受任人將不收管理費,但這七天中如果受任人已經下單進行買賣,則所有交易行為所需之交易手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委任人仍要支付。委任人如在簽約日起七日後要求終止契約者,則應負擔委任人已運用其委託金期間之委託報酬、交易手續負、稅捐、相關費用及依契約約定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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