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受益人必須檢具遺失憑證之號碼及受益權單位數明細,向治安機關報案,並取得證明文件至投信公司辦理掛失登記。 |
| (2) |
向投信公司索取「受益憑證掛失通知書」填寫,蓋妥原留印鑑,連同前述報案證明文件送交投信公司查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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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請人應於掛失登記後五日內,檢同前述「受益憑證掛失通知書」,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本公司。(逾期者本公司得註銷其掛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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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申請人須登報公告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並送交一份報紙至投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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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公示催告期滿後(約六個月),申請人須持公示催告裁定書及前述之報紙公告(影本可),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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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至投信公司填寫「受益憑證遺失補發聲請書」,蓋妥原留印鑑,檢同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投信公司申請補發新憑證。必須注意的是,在這段期間(約六個月以上)內,投資人是無法進行賣出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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